07/03 拍定-國道路:知森堂社區
物件說明
(法院筆錄:本件於112年4月18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員警、鎖匠導往執行,105號建物經債務人代理人陳OO在場表示查封前房屋係出租於潤億公司(但承租人不給租金),查封後有看到有人在營業,但不清楚現場為何公司人員,但今日到現場無人在場,入屋內後桌上有受文者「禾綸國際屬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信件。屋內內部有中間夾層,設有內梯(鐵製)上到夾層,請地政人員測量後將成果圖送交法院。106號建物,地政人員稱非管理室,而係位於管理室後方公共設施(會議室)中沙發位置,應是與其他建號混同建成,目測無增建。另於112年8月8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執行,債務人之受託人陳OO在現場稱其未受委任、僅代為開門,房屋有1個汽車平面車位編號66、1個機車平面車位編號112,詢問社區總幹事,上開車位,目前無人使用,原登記潤億公司使用。本件標的於假扣押時據債務人代理人稱由第三人潤億公司承租占有,嗣債務人蔡小姐於113年3月22日(法院收文)具狀陳報其與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已於111年度起沒有租約。本建物據債務人陳報現時已與潤億公司無租約,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拍賣原因: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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