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林森北路:吉林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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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站:松江南京/公車站:南京新生北路口
物件說明
(法院筆錄:3221建號建物本院現場履勘係作凌舞居酒屋營業使用中,本院函請警局調查係由蘇O達承租,據檢附之租賃契約內容,租賃期限自108年1月15日至113年1月14日止。惟上開第三人之租賃權係於抵押權設定後所成立,業經本院於112年3月27日以執行命令及112年9月22日執行命令更正112年3月27日執行命令內容予以排除,嗣第三人王O勝及蘇O達聲明異議無理由經裁定駁回確定,拍定後門牌號碼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北路119巷81號依現況點交。承租人於112年1月9日向本院陳報延長租約至115年4月30日之行為違反查封效力。3938建號建物為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2月2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66461號函覆,一樓前壁體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新增壁體),屬新違章建築,已限期強制拆除;一樓後增建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新增壁體、排油煙設備),屬新違章建築,已限期強制拆除,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標的拍定後不點交。3240建號本院於112年8月25日現場履勘內有廁所、陽台,及一台電腦外無其他物品,建管處人員稱無增建。其他住戶林O玲表示當初將地下室有權狀可以自由買賣的停車位權利都登記在本標的下,但停車位目前已無使用。鑑定報告記載機械停車升降設備疑似故障未維修,現場已設路障停止進出。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陳報債務人持有機械式車位(編號15),又第三人王帝勝稱該車位已出租與第三人蘇O達,租期自110年6月10日至115年6月1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000元,並提出中山區林森北路119巷81號附屬車位權狀登記於林森北路119巷81號4樓之5租約影本。另拍定人是否取得本件標的即保證擁有停車位所有(或使用)權利(如分管契約等)拍定人須自行確認,請應買人注意。本標的拍定後不點交,3240建號共有人僅就3240建號及配賦土地持分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承買。)
※拍賣原因: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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