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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民權東路:月光奏鳴曲
基本資料
坪數總攬
物件詳情
物件狀態待標
拍賣日期2024/12/11 14:30
案件編號112助實687
單位種類法拍第二拍/不點交
座落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256-2號X樓
權狀坪數19.11坪
公告坪數34.06坪
總價格1234萬
保證金247萬
單坪價格36萬
主建物7.62坪
附屬建物1.07坪
公共設施6.33坪
車位坪數4.09坪
增建面積14.95坪
持分地坪3.22坪
用途類型店住辦
結構RC鋼筋混凝土
竣工日97 . 11 . 28
交通機能捷運站:葫洲站/公車站:民權隧道二
樓層/總樓層1/8
停車位
管理方式待確認
管理費用待確認
物件說明
(法院筆錄:5295建號建物(含前院、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不動產原係由債務人出租予王○勝(共出租4戶,本件為其中1戶),租期自民國106年6月10日起至118年6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由王○勝再將4戶出租王○慧,租期自106年6月10日起至118年6月9日止,租金每月45,000元。王○慧再將本件不動產出租予第三人謝○恩。112年2月14日本院至現場履勘時,第三人謝○恩在場稱租約於去年3月底屆期,因找不到房東王○慧,所以未簽訂新租約,而房屋未返還押租金,故一直住在這裡,使用車位編號第25號,係機械式等語;經檢視發現有夾層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王○勝於113年4月22日陳報稱謝○恩現已改與其訂約,租賃期間為113年4月22日至118年4月21日,每月1萬元並已預付租金至118年4月21日止,合計已收取租金45萬元。王○勝並稱自109年12月1日向債務人借用前院部分,借用期間為109年12月1日至119年11月30日,作為私人停車使用,而其將前院口頭出租予謝○恩。王○勝再陳報稱將5295建號之1樓及夾層兩個房間出租予韓○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倉儲使用(共有三個房間,謝○恩與韓○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使用1樓和1樓夾層3個房間其中1個房間),租賃期間為110年1月5日至115年1月4日,每月租金4,000元。本院於113年6月11日至現場履勘,謝○恩表示以前向王○慧承租,因為找不到王○慧,現在是向王○勝承租,租1樓及夾層套房、車位部分,先前管委會曾將所有停車號收回,對車位進行修理,重新編號,我目前使用23號停車位,都是機械式停車位,有給我1個遙控器,前院我有時候會停車,夾層有兩間房間是韓○館餐飲公司在使用,該公司也有使用1樓部分。前院部分,地政人員稱屬法定空地。雖本件建物登記謄本共有部分5299建號記載有停車位編號24、25號,然月光奏鳴曲大廈管理委員會來函稱,社區共有25戶,22戶均有1停車位所有權狀,有3戶每戶有2個停車位所有權狀,建物原始建造圖設有28個車位,但因近年發現本社區之機械停車塔事實上僅可存在26個停車位,無法擴充至28個車位,否則將有重大安全疑慮,擬提起確認分管協議無效之訴,目前以每人發放一個車位搖控器停一個車位為過渡作法。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而本院113年6月11日至現場履勘時,承租人謝○恩稱目前使用23號停車位,並無使用編號24、25,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拍賣原因: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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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資料僅供參考 若內容有遺誤 請以執行拍賣機關為主,房屋照片僅反應使用現況,用途以使用執照或謄本記載為準。
喬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漢口街一段45號10樓(預約制)
聯絡電話 02-2331-6688
電子信箱 info@ciaowei.com
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日 9:00 AM - 21: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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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民權東路:月光奏鳴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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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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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4:30
案件編號
112助實687
單位種類
法拍第二拍/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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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256-2號X樓
權狀坪數
19.11坪
公告坪數
34.06坪
總價格
1234萬
保證金
247萬
單坪價格
36萬
坪數總攬
主建物
7.62坪
附屬建物
1.07坪
公共設施
6.33坪
車位坪數
4.09坪
增建面積
14.95坪
持分地坪
3.22坪
物件詳情
用途類型
店住辦
結構
RC鋼筋混凝土
竣工日
97 . 11 . 28
交通機能
捷運站:葫洲站/公車站:民權隧道二
樓層/總樓層
1/8
停車位
管理方式
待確認
管理費用
待確認
物件說明
(法院筆錄:5295建號建物(含前院、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不動產原係由債務人出租予王○勝(共出租4戶,本件為其中1戶),租期自民國106年6月10日起至118年6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由王○勝再將4戶出租王○慧,租期自106年6月10日起至118年6月9日止,租金每月45,000元。王○慧再將本件不動產出租予第三人謝○恩。112年2月14日本院至現場履勘時,第三人謝○恩在場稱租約於去年3月底屆期,因找不到房東王○慧,所以未簽訂新租約,而房屋未返還押租金,故一直住在這裡,使用車位編號第25號,係機械式等語;經檢視發現有夾層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王○勝於113年4月22日陳報稱謝○恩現已改與其訂約,租賃期間為113年4月22日至118年4月21日,每月1萬元並已預付租金至118年4月21日止,合計已收取租金45萬元。王○勝並稱自109年12月1日向債務人借用前院部分,借用期間為109年12月1日至119年11月30日,作為私人停車使用,而其將前院口頭出租予謝○恩。王○勝再陳報稱將5295建號之1樓及夾層兩個房間出租予韓○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倉儲使用(共有三個房間,謝○恩與韓○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使用1樓和1樓夾層3個房間其中1個房間),租賃期間為110年1月5日至115年1月4日,每月租金4,000元。本院於113年6月11日至現場履勘,謝○恩表示以前向王○慧承租,因為找不到王○慧,現在是向王○勝承租,租1樓及夾層套房、車位部分,先前管委會曾將所有停車號收回,對車位進行修理,重新編號,我目前使用23號停車位,都是機械式停車位,有給我1個遙控器,前院我有時候會停車,夾層有兩間房間是韓○館餐飲公司在使用,該公司也有使用1樓部分。前院部分,地政人員稱屬法定空地。雖本件建物登記謄本共有部分5299建號記載有停車位編號24、25號,然月光奏鳴曲大廈管理委員會來函稱,社區共有25戶,22戶均有1停車位所有權狀,有3戶每戶有2個停車位所有權狀,建物原始建造圖設有28個車位,但因近年發現本社區之機械停車塔事實上僅可存在26個停車位,無法擴充至28個車位,否則將有重大安全疑慮,擬提起確認分管協議無效之訴,目前以每人發放一個車位搖控器停一個車位為過渡作法。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而本院113年6月11日至現場履勘時,承租人謝○恩稱目前使用23號停車位,並無使用編號24、25,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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