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自用住宅用地
為減輕自用住宅之土地負擔,土地稅法規定得按2‰計徵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所謂自用住宅用地為:
1.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稅法第9條)。直系親屬是指上到祖父母、父母、岳父母,下至子女及孫子女等皆是,而兄弟姐妹、叔伯姨姑及外甥(女)是旁系親屬,不算!另外,大樓或透天房屋部分面積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除該部分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外,其它供自住使用的房屋面積,還是可以按比例適用。
2.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即300平方公尺或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即700平方公尺或211.75坪)。(土地稅法第17條)原則上夫妻是分開計算面積上限的,所以都各自擁有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與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的限額。許多人誤會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的條件,因此未提出申請。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土地稅法第17條)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之自用住宅,只限一處,如果有二處房地,另一處必須有其它成年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等)設立戶籍,才可以不受限制。
4.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
二、自用住宅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亦即9月22日),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單位申請核定,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新取得土地如申報契稅時已於契稅申報書附聯註記購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則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並辦竣戶籍登記後補送上列文件至所屬稅捐稽徵處辦理即可。
處理天數:10天
申辦注意事項:
1. 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2. 應檢附附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1)自用住宅用地:
a.戶籍證明文件: 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
b.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 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2)國民住宅用地:
a.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b.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影本 。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影本 。
3. 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4. 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正本。
5. 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須填寫配偶無不動產申明書正本。
三、自用住宅與自住房屋
類別 |
自住房屋 |
自用住宅用地 |
稅目 |
房屋稅 |
地價稅 |
稅率 |
1.20% |
2‰ |
限制條件 |
A.用途: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
A.用途: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
B.居住或設籍: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B.居住或設籍: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
|
C.處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 |
C.處所: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
|
D.面積:不限 |
D.面積:都市土地300 m² |
|
E.房屋產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
非都市土地700 m² |
|
E.房屋產權: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
申請期限 |
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 |
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
適用起日 |
當月或次月起適用 |
9月22日前全年適用 |
四、Q&A
Q1 因繼承取得、配偶贈與、親屬間贈與移轉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因繼承取得、配偶贈與、親屬間贈與移轉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新所有權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常有民眾誤認為親屬間的自用住宅用地移轉過戶後,使用情形未改變,即可繼續沿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往往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稅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Q2 我的房子1樓營業用、2、3樓自用,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可按各層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是以,1樓供營業用(附屬之騎樓部分應併1樓主建物使用面積計算)、2、3樓自用之房屋,可申請分別按一般用地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Q3 何謂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為減輕自用住宅之土地負擔,土地稅法規定得按2‰計徵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所謂自用住宅用地為:
1.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稅法第9條)
2.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即300平方公尺或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即700平方公尺或211.75坪)。(土地稅法第17條)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土地稅法第17條)
4.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
Q4 我有2間房屋,都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原則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例外:成年子女或其他成年直系親屬於另一處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亦可申請自用。
Q5 夫妻各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範圍?
夫妻設籍同地,而妻(或夫)以其名義登記之其他土地,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得享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以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之限制者為限。即夫或妻二人分別至多可享受3公畝自用面積。
Q6 夫妻二人在不同縣、市分別設籍,要如何認定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夫妻二人在不同縣、市持有土地,並分別設籍,應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順序自行認定一處為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
※Photo by ian dooley on Unsplash
一、何謂自用住宅用地
為減輕自用住宅之土地負擔,土地稅法規定得按2‰計徵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所謂自用住宅用地為:
1.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稅法第9條)。直系親屬是指上到祖父母、父母、岳父母,下至子女及孫子女等皆是,而兄弟姐妹、叔伯姨姑及外甥(女)是旁系親屬,不算!另外,大樓或透天房屋部分面積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除該部分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外,其它供自住使用的房屋面積,還是可以按比例適用。
2.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即300平方公尺或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即700平方公尺或211.75坪)。(土地稅法第17條)原則上夫妻是分開計算面積上限的,所以都各自擁有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與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的限額。許多人誤會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的條件,因此未提出申請。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土地稅法第17條)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之自用住宅,只限一處,如果有二處房地,另一處必須有其它成年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等)設立戶籍,才可以不受限制。
4.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
二、自用住宅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亦即9月22日),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單位申請核定,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新取得土地如申報契稅時已於契稅申報書附聯註記購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則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並辦竣戶籍登記後補送上列文件至所屬稅捐稽徵處辦理即可。
處理天數:10天
申辦注意事項:
1. 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2. 應檢附附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1)自用住宅用地:
a.戶籍證明文件: 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
b.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 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2)國民住宅用地:
a.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b.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影本 。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影本 。
3. 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4. 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正本。
5. 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須填寫配偶無不動產申明書正本。
三、自用住宅與自住房屋
類別 |
自住房屋 |
自用住宅用地 |
稅目 |
房屋稅 |
地價稅 |
稅率 |
1.20% |
2‰ |
限制條件 |
A.用途: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
A.用途: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
B.居住或設籍: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B.居住或設籍: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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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處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 |
C.處所: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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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面積:不限 |
D.面積:都市土地300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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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房屋產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
非都市土地700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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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房屋產權: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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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 |
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
適用起日 |
當月或次月起適用 |
9月22日前全年適用 |
四、Q&A
Q1 因繼承取得、配偶贈與、親屬間贈與移轉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因繼承取得、配偶贈與、親屬間贈與移轉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新所有權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常有民眾誤認為親屬間的自用住宅用地移轉過戶後,使用情形未改變,即可繼續沿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往往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稅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Q2 我的房子1樓營業用、2、3樓自用,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可按各層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是以,1樓供營業用(附屬之騎樓部分應併1樓主建物使用面積計算)、2、3樓自用之房屋,可申請分別按一般用地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Q3 何謂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為減輕自用住宅之土地負擔,土地稅法規定得按2‰計徵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所謂自用住宅用地為:
1.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稅法第9條)
2.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即300平方公尺或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即700平方公尺或211.75坪)。(土地稅法第17條)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土地稅法第17條)
4.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
Q4 我有2間房屋,都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原則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例外:成年子女或其他成年直系親屬於另一處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亦可申請自用。
Q5 夫妻各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範圍?
夫妻設籍同地,而妻(或夫)以其名義登記之其他土地,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得享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以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之限制者為限。即夫或妻二人分別至多可享受3公畝自用面積。
Q6 夫妻二人在不同縣、市分別設籍,要如何認定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夫妻二人在不同縣、市持有土地,並分別設籍,應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順序自行認定一處為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
※Photo by ian dooley on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