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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稅費專題-登記規費
買賣過戶登記移轉時到地政事務所須繳納登記規費 買賣過戶時的登記費用=(土地申報地價+房屋現值)X千分之一 他項權利設定的費用=權利設定金額X千分之一 其他費用=謄本費用、書狀費用(一張80元)、閱覽費用。 關鍵字:過戶費用、房屋移轉、登記規費
買方稅費專題-印花稅
印花稅為憑證稅,房屋不動產買賣雙方要過戶時,需要簽定買賣契約書(公契),契約上的買賣金額(契價)千分之一金額貼印花稅票,才可以辦理過戶,另設定典權、交換、贈與..等等取得物權得契據都是要繳印花稅。印花稅=核定得契價X千分之一(含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印花稅 印花稅專區 關鍵字:印花稅、買房、房地產知識 ※Photo by Breno Assis on Unsplash
賣方稅費專區-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土增稅)⇒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時,需依原有所有權買進到賣出期間,土地公告現值漲價總數額為課徵基礎,依漲價的倍數採用累進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與土地現值、持有期間、地段皆有相當之影響。 ▾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 持有土地年限20年以下: 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20%(漲價1倍以內) 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30%(漲價1倍~2倍之間) 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40%(漲價2倍以上) 長期持有優惠: 持有土地超過2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20%稅率部分, 減徵20% 持有土地超過3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20%稅率部分, 減徵30% 超過持有土地4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20%稅率部分, 減徵40% 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10%。   可以參考以下網站有更詳細的說明:⇢財政部稅務入口:土地增值稅課徵介紹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土地增值稅專區 關鍵字:賣屋、賣房子要繳多少稅、賣屋要繳那些稅費 ※Photo by chuttersnap on Unsplash
賣方稅費專區-房地合一稅
一、個人部分項目內容課稅範圍(含日出條款)◎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課稅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稅率境內居住者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非境內居住者持有1年以內:45%持有超過1年:35%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減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6年內以1次為限重購退稅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換小屋:比例退稅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課稅方式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稅收用途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二、營利事業部分項目內容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與個人相同(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課稅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方式及稅率境內營利事業20%,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境外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認定持有1年以內:45%持有超過1年:35%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代理申報納稅以上表格轉貼財政部賦稅署▪️非自用持有一年內 45%持有一年至兩年35%兩年至十年20%持有超過十年15% ▪️自用自住六年以上,辦理自用無出租、無營業,若獲利400萬元內免稅,超過400萬元課10%。 ▪️可扣抵費用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裝潢費、契稅、代書費、搬運費....等等(要有收據發票)。 ▪️計算賣價-買價-成本-土地漲價總數額=獲利總額房地合一稅 = 獲利總額X稅率無證明文件:國稅局認列5%扣抵 若每年買賣超過幾間數量,另課徵營業稅5%關鍵字:房地合一稅、賣房稅費※Photo by katie manning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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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稅費專題-登記規費
買賣過戶登記移轉時到地政事務所須繳納登記規費 買賣過戶時的登記費用=(土地申報地價+房屋現值)X千分之一 他項權利設定的費用=權利設定金額X千分之一 其他費用=謄本費用、書狀費用(一張80元)、閱覽費用。 關鍵字:過戶費用、房屋移轉、登記規費
買方稅費專題-印花稅
印花稅為憑證稅,房屋不動產買賣雙方要過戶時,需要簽定買賣契約書(公契),契約上的買賣金額(契價)千分之一金額貼印花稅票,才可以辦理過戶,另設定典權、交換、贈與..等等取得物權得契據都是要繳印花稅。印花稅=核定得契價X千分之一(含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印花稅 印花稅專區 關鍵字:印花稅、買房、房地產知識 ※Photo by Breno Assis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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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土增稅)⇒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時,需依原有所有權買進到賣出期間,土地公告現值漲價總數額為課徵基礎,依漲價的倍數採用累進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與土地現值、持有期間、地段皆有相當之影響。 ▾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 持有土地年限20年以下: 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20%(漲價1倍以內) 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30%(漲價1倍~2倍之間) 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40%(漲價2倍以上) 長期持有優惠: 持有土地超過2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20%稅率部分, 減徵20% 持有土地超過3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20%稅率部分, 減徵30% 超過持有土地4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20%稅率部分, 減徵40% 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10%。   可以參考以下網站有更詳細的說明:⇢財政部稅務入口:土地增值稅課徵介紹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土地增值稅專區 關鍵字:賣屋、賣房子要繳多少稅、賣屋要繳那些稅費 ※Photo by chuttersnap on Unsplash
賣方稅費專區-房地合一稅
一、個人部分項目內容課稅範圍(含日出條款)◎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課稅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稅率境內居住者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非境內居住者持有1年以內:45%持有超過1年:35%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減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6年內以1次為限重購退稅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換小屋:比例退稅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課稅方式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稅收用途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二、營利事業部分項目內容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與個人相同(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課稅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方式及稅率境內營利事業20%,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境外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認定持有1年以內:45%持有超過1年:35%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代理申報納稅以上表格轉貼財政部賦稅署▪️非自用持有一年內 45%持有一年至兩年35%兩年至十年20%持有超過十年15% ▪️自用自住六年以上,辦理自用無出租、無營業,若獲利400萬元內免稅,超過400萬元課10%。 ▪️可扣抵費用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裝潢費、契稅、代書費、搬運費....等等(要有收據發票)。 ▪️計算賣價-買價-成本-土地漲價總數額=獲利總額房地合一稅 = 獲利總額X稅率無證明文件:國稅局認列5%扣抵 若每年買賣超過幾間數量,另課徵營業稅5%關鍵字:房地合一稅、賣房稅費※Photo by katie manning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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